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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2
    专利权属会因法律状态变化而变化吗导读专利权属是会发生变化的,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任何人不得侵犯。那么,专利权属会因法律状态变化而变化吗?现在就跟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专利权属会因法律状态变化而变化吗  法律状态对专利权属会有影响。  专利法律状态是指专利申请在录入专利文献数据库时所处法律状态,专利并不是一经申请就能得到,还要经过系列的审查程序,在审查过程中也许申请人主动放弃了专利申请、也许被专利局驳回了专利申请,法律状态发生了变化。  法律状态可以大致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不稳定状态,如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开”、“实质审查”,即处于等待审查或审查正在进行之中的情况;  第二种是相对稳定状态,即审查之后的“授权”状态,有些专利可能维持到“届满”,有些可能因未能按时缴纳年费而“终止”;  第三种是稳定状态,如公开后的“撤回“、审查过程中的”视为撤回“、”驳回“、授权后的”放弃“、”视为放弃“及被“撤销”或“无效”;到此结案,不会再有变化。  二、专利权指的是什么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我国于1984年公布专利法,1985年公布该法的实施细则,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使用、收益、处分其发明创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及排他性。此外,专利权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专利权是两权一体的权利,既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2)专利权的取得须经专利局授予。(3)专利权的发生以公开发明成果为前提。(4)专利权具有利用性,专利权人如不实施或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有关部门将采取强制许可措施,使专利得到充分利用。  三、专利权的性质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排他性  排他性,也称独占性或专有性。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这是专利权(知识产权)最重要的法律特点之一。  时间性  时间性,指法律对专利权所有人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而有限制,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则不再予以保护,专利权随即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地域性  地域性,指任何一项专利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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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2
    专利侵权取证方法导读专利侵权行为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有被侵犯的对象、有法定的侵权行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那么哪些情况可以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如何认定专利侵权行为?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专利侵权取证方法  1、将对方技术与自己的专利技术进行认真的对比分析,看对方的技术特征是否确实落入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以确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  2、专利权人还应对自己的中国专利权的专利性进行分析,以确定其有效性。  3、专利权人在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之后,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索要赔偿和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通俗一点来讲,专利侵权行为就是被人就某项技术(也叫发明创造)申请,经确认后,国家专利局授权这项专利,而行为人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处于商业目的应用了该项技术,有没有经过权利人同意,这就是专利侵权。  二、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1、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或措辞为准。  2、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将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则构成侵权。具体分四种情况:  (1)包含: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2)上位概念涵盖下位概念: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侵权物是下位概念;  (3)新增加:被控侵权物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4)从属专利:被控侵权物是对先专利技术的改进,并获得了专利权,属于从属专利,未经先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从属专利。  3、根据等同原则。将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比较,即使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即两者以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或者,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是该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专利侵权赔偿数额  1、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专利侵权取证方法”的相关法律知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侵犯专利权的赔偿金额主要有三种确定方式,一是酌定赔偿,二是法定赔偿,三是推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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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2
    中国专利申请连续8年居首,美国仍领衔境外专利申请10月16日,联合国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最新年度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专利申请量创新高达154万件,这几乎占到全球专利申请量的一半,已连续8年位居全球首位,紧随其后的分别是美国、日本、韩国和欧洲专利局(EPO)。不过在境外提交专利申请方面,2018年美国居民向海外提交了23万件同等专利申请,在此方面继续保持世界领先。此外,在全球有效专利上,美国约有310万件,排在其后的是中国(240万件)和日本(210万件)。其中,美国有效专利中有一半来自国外,而中国的有效专利来自国内的占到70%。亚洲是全球创新枢纽,中国是主要推动这份年度报告中指出,2018年全球创新者共提交了330万件专利申请,连续第九年实现增长,涨幅为5.2%。其中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数量最多,达到创纪录的154万件,占全球总量的46.4%,其数量相当于排名第2至第11位的主管局申请量之和,较2017年相比增长了11.6%。而排在中国之后的是美国(59.7万件)、日本(31.3万件)、韩国(21万件)和欧洲专利局(17.4万件)。这五大主管局受理的申请数量共占世界总量的85.3%。报告显示,2018年亚洲各主管局受理的专利申请量占世界总量的三分之二(66.8%),相比2008年的50.8%增幅显著,这主要得益于中国经济增长的推动。相比之下,2018年北美各主管局受理的专利申请量占2018年世界总量的19%,欧洲各主管局占10.9%。非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以及大洋洲各主管局的份额合计共占全球总量的3.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到,“亚洲已经成为全球创新枢纽。中国是这个成绩的主要推动力量,中国的专利申请数量真的非常惊人”。同时印度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增长。日本经济新闻报道称,报告显示,在人工智慧(AI)等最尖端技术的知识产权领域,以中国为代表,亚洲拉动世界的格局日趋明显。中国的申请多集中于计算机技术、数字信息通信和电子产品领域。譬如,中国通信设备企业华为技术在新一代通信标准5G等领域加速技术开发,专利申请增加。而在日本企业中,三菱电机、佳能和丰田等的申请突出。弗朗西斯·高锐出席新闻发布会 图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官网美国专利申请数十年来首次下降2018年美国的专利申请数量为60万件位居第二,与去年相比下降了1.6%。报告中指出,这是美国自2009年来专利申请数量的首次下降。另外在排名前五的国家中,日本的专利申请数也出现了小幅下降(1.5%)。排名第六到第十的国家分别是德国(67.8万件)、印度(50万件)、俄罗斯(37.9万件)、加拿大(36.1万件)、澳大利亚(29.9万件)。不过在境外提交专利申请方面,2018年美国居民向海外提交了23万件同等专利申请,在此方面继续保持世界领先。排在美国之后的分别是日本(20.6万件)、德国(10.6万件)、韩国(6.9万件)和中国(6.6万件)。报告指出,全球有效专利在2018年增长了6.7%,达到1400万件。美国约有310万件有效专利,排在其后的是中国(240万件)和日本(210万件)。美国有效专利中有一半来自国外,而中国的有效专利来自国内的占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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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2
    证明专利侵权的证据有哪些特邀宾    面对专利侵权,在进行处理的时候,需要当事人了解清楚证明专利侵权的证据有哪些,否则的话自己的主张就有可能得不到支持,那么也就不能很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关于这个问题,整理了有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证明专利侵权的证据有哪些专利权人要收集的证据,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1、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2、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3、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可以是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者的销售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以此为依据,计算侵权者所得的利润。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还可以是不低于专利权人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贸易的专利许可费。为此,专利权人要提供已经生效履行的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协议。二、专利侵权证据如何保存专利侵权证据的保全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1、公证保全方式公证保全,一般是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就存在的侵权行为,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对其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或对侵权现场(如许诺销售)或对侵权产品的安装地进行勘查公证,取得公证书,从而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在公证取证的过程中,专利权人最好主动向销售者索取产品宣传册、销售侵权产品人员的名片、购货发票或收据,以进一步的明确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专利权人可要求公证机关对前述资料的来源和真实性作出说明,一并记载在公证书中。2、法院证据保全方式法院保全证据方式,即通常所说的民诉法意义上的“证据保全”,指的是了防止证据的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证据加以收集和固定的制度。证据保全有两种形式:一是诉前证据保全和诉讼中证据保全。(1)诉前证据保全 这是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专利法》增加的内容。它是指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2)诉讼中的证据保全:这主要是指申请人在起诉后,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书面申请法院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证据加以收集和固定的制度。根据实践经验,专利侵权证据保存十分复杂,同时还涉及专利侵权取证,调查等事项,对于普通人来讲,想要靠自己的能力来证明专利侵权,稍微显得难一些。因此,在此建议,其实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代为收集相关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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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2
    怎么判定国际专利在哪一国有效判定国际专利在哪一国有效,其一就是看申请人是在哪一国申请的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证书的;其二就是看申请人有没有向《专利合作条约》指定的受理单位提交申请,并获得授权证书,有的话,那么该专利在缔约国都享有专利权。在社会实践中,专利权并不是通用的,有一定的地域性限制的,在本国国境内只保护在该国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而其他国家的专利并不一定受到保护。同时也是因为专利申请存在着地域性的特征,所以导致在国内申请的专利,虽然受到国内法律的保护,但在国外却不受保护。比如说:甲有一在A国内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A国境内是有效的,得到A国法律的保护,但是甲的专利在B国并没有申请并授权,那么在B国就不能获得B国法律的保护。想要一个专利在国内得到保护,在国际也获得保护,那么就需要准备专利的国际申请,即申请国际专利(实际上是没有国际专利的说法的,法律上是“专利的国际申请”)。在为专利的国际申请做准备前,应当先检查看有没有类似的专利已经存在的,没有的话才可以申请。在很早以前,专利想要得到国际上多个国家的法律保护是比较麻烦的,要向每个国家递交申请,逐一办理。自从《专利合作条约》的问世,只要申请人提交一次国际申请,在最终领取证书之后,那么其在《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约国都享有专利权。因此,判定国际专利在哪一国有效,其一就是看申请人是在哪一国申请的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证书的;其二就是看申请人有没有向《专利合作条约》指定的受理单位提交申请,并获得授权证书,有的话,那么该专利在缔约国都享有专利权。而幸运的是,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是《专利合作条约》所指定的受理单位,那么我国的专利人要进行专利的国际申请的可以到国家专利局办理相应手续。以上就是关于“怎么判定国际专利在哪一国有效”问题的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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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2
    在海外被诉知识产权侵权,还能有望获赔1000万元?  4月26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向广州橙行智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小鹏汽车)签发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保单,该保单为国内首张千万保险额度的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保单,最高可为企业提供1000万元的海外知识产权涉诉赔偿。     早在2014年7月,中国人保财险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在北京签署知识产权保险战略合作协议,探索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工作。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其明确提出:“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业务。”   由于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是一种创新型新险种,保险公司基于过往无承保数据、无定价基础、风控成本较高等原因,对承接海外侵权保险业务意愿不强,导致近年来全国范围内一直未有该险种落地。   广州开发区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地区,其指导中国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转变承保逻辑,创新承保思路,先按照首批参保企业需求推出“私人定制”订单,在拓展业务规模和积累承保基数后,再逐步细化风控体系和理赔网络,根据市场反馈调整完善承保方案。   2020年5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中国人保财险共同推动下,中国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与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中国贸促会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广东分中心签订了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战略合作协议,现场签发全国首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京信通信集团两家企业提供725万元的知识产权风险保障。   中国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周健介绍:“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责任涵盖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而直接引起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或潜在诉讼,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或受偿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案件相关的诉讼或仲裁费用等法律费用。此外,他们还将为投保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协助企业快速响应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收集、整理、分析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遭遇的知识产权纠纷,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风险数据库,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实务培训;同时,整合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和调解机构等资源,切实协助企业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自去年以来,广州开发区多次到企业、保险公司开展调研,全方位构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体系,为企业出海‘保驾护航’。截至目前,广州开发区已有11家企业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总保额达3575万元,显示该险种具有强劲的市场需求和发展潜力。”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刘石介绍。   此次签约的小鹏汽车目前在海外设有两个研发中心,分别位于美国硅谷和圣地亚哥。自去年以来,小鹏汽车积极开拓海外市场,2020年12月22日,小鹏汽车首批向挪威市场出口的一百辆G3智能纯电SUV已向分布于挪威28个城镇的用户交付。   小鹏汽车知识产权总监赵大武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由于海外市场环境复杂,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不相同,尤其是不同语言对于国内企业出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保险责任涵盖因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而直接引起的侵权诉讼或潜在诉讼中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一方面,公司在开拓海外市场时,如果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在面对恶意诉讼时,可以在应诉成本得到有效的支撑;另一方面,在与海外的合作伙伴接洽过程中,该保险能够降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减少合作伙伴顾虑。”   “作为新能源汽车的代表企业之一,我们正加快布局海外的产品和服务体系,这次与中国人保财险签约,获得1000万元海外知识产权涉诉保障,将极大提升我们开拓海外市场的信心。”赵大武表示。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当前,广州开发区推动成立广东省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会,建设省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平台,成立省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委员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网络已覆盖六大洲63个重点国家和地区,为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工作做好服务保障,提升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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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2
    在海外被诉知识产权侵权,还能有望获赔1000万元?  4月26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向广州橙行智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小鹏汽车)签发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保单,该保单为国内首张千万保险额度的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保单,最高可为企业提供1000万元的海外知识产权涉诉赔偿。     早在2014年7月,中国人保财险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在北京签署知识产权保险战略合作协议,探索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工作。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其明确提出:“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业务。”   由于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是一种创新型新险种,保险公司基于过往无承保数据、无定价基础、风控成本较高等原因,对承接海外侵权保险业务意愿不强,导致近年来全国范围内一直未有该险种落地。   广州开发区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地区,其指导中国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转变承保逻辑,创新承保思路,先按照首批参保企业需求推出“私人定制”订单,在拓展业务规模和积累承保基数后,再逐步细化风控体系和理赔网络,根据市场反馈调整完善承保方案。   2020年5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中国人保财险共同推动下,中国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与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中国贸促会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广东分中心签订了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战略合作协议,现场签发全国首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京信通信集团两家企业提供725万元的知识产权风险保障。   中国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周健介绍:“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责任涵盖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而直接引起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或潜在诉讼,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或受偿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案件相关的诉讼或仲裁费用等法律费用。此外,他们还将为投保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协助企业快速响应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收集、整理、分析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遭遇的知识产权纠纷,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风险数据库,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实务培训;同时,整合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和调解机构等资源,切实协助企业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自去年以来,广州开发区多次到企业、保险公司开展调研,全方位构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体系,为企业出海‘保驾护航’。截至目前,广州开发区已有11家企业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总保额达3575万元,显示该险种具有强劲的市场需求和发展潜力。”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刘石介绍。   此次签约的小鹏汽车目前在海外设有两个研发中心,分别位于美国硅谷和圣地亚哥。自去年以来,小鹏汽车积极开拓海外市场,2020年12月22日,小鹏汽车首批向挪威市场出口的一百辆G3智能纯电SUV已向分布于挪威28个城镇的用户交付。   小鹏汽车知识产权总监赵大武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由于海外市场环境复杂,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不相同,尤其是不同语言对于国内企业出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保险责任涵盖因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而直接引起的侵权诉讼或潜在诉讼中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一方面,公司在开拓海外市场时,如果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在面对恶意诉讼时,可以在应诉成本得到有效的支撑;另一方面,在与海外的合作伙伴接洽过程中,该保险能够降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减少合作伙伴顾虑。”   “作为新能源汽车的代表企业之一,我们正加快布局海外的产品和服务体系,这次与中国人保财险签约,获得1000万元海外知识产权涉诉保障,将极大提升我们开拓海外市场的信心。”赵大武表示。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当前,广州开发区推动成立广东省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会,建设省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平台,成立省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委员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网络已覆盖六大洲63个重点国家和地区,为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工作做好服务保障,提升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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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2
    在国外申请的专利在国内受保护吗如果不是国际专利,且没有在国内申请专利,则不受保护。因为专利本身具有地域性,专利权的取得要经过申请,经一国专利行政部门的授予后,才在该国所管辖区域内享有垄断的权利,因此,就会存在中国专利、美国专利。在中国申请了专利,享有专利的垄断权,但如果在他国不申请专利,该专利在他国就得不到保护,可以被人任意使用。《专利法》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际专利,是因为中国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C),利用此途径,可以实现“一国申请,多国有效”。此途径分为国际阶段与国家阶段。国际申请阶段,中国申请人可以以中文提交申请,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指定此申请有效的国家(指定国)。国家阶段即为在国际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20或30个月内,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相比,C申请可以将进入外国的时间推迟8或8个月,缴纳外国阶段的费用也相应推迟,很显然,其被审批的时间也会相应推迟。是产地不同知识产权属于典型的国内法,只有在一个国家申请知识产权,并得到认可,才会得到这个国家的法律保护。如果在美国申请下知识产权,那么可以在美国得到保护,但是不当然的可以得到中国或其他国家法律的保护。同理,在中国申请知识产权也是这种情况所谓的国际专利是指一些国家共同参与国际间的国际条约,约定在一个国家取得知识产权,视为也在其他的签订此条约的国家取得了该知识产权所以,国际专利一般不需要特别申请专利权是法律所保护的一项知识产权,是由专利权人向请求保护的国家申请并获批准才取得的一项专有权利。只有在一个国家申请并获得了该国家的批准才能取得该国家的专利权。因此才出现了中国的专利、美国的专利或者其它国家的专利。国际专利申请是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在《专利合作条约》简称C。缔约国获得专利保护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某一缔约国的专利主管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对上句解释如下:首先,国际专利是不存在的,准确名称应为“专利的国际申请”。其次,上句想要表达的意思是,《专利合作条约》(简称C)缔约国的国民想要对某一技术向《专利合作条约》(简称C)缔约国中的一个或多个国家申请获得专利保护时,可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所规定的程序,向《专利合作条约》所指定的受理单位或国际局,递交指定语种的申请文件,这一个递交程序就视为已经在所有的《专利合作条约》缔约国递交了专利申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是该条约制定的受理单位,中文也是该条约指定的语种,因此,中国人可以用中文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的国际申请”。具体哪些国家和哪些语种是被指定的,需要随时关注最新的指定名单。过去要在数国获得专利保护,必须向每个国家逐一办理专利申请,程序和手续都十分繁琐。为解决这一问题,1970年6月19日由美、英、法、德、日等国在美国华盛顿举行了外交会议,签订了《专利合作条约》。截至到现今,其成员国已达114个。也就是说,申请人提交一项国际申请,在114国均有效。C的宗旨是通过简化国际专利申请的手续、程序,强化对发明的法律保护,促进国际间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需要注意的是,此程序仅仅是简化了申请阶段,但并未包括审查和授权阶段。也就是说,部分人基于“国际专利”这一概念而建立的,只要递交一次申请就在所有国家都获得了专利保护的想法是错误的。国际申请分为国际和国内两个阶段。国际阶段包括国际申请的受理、公开、检索和初步审查。国内阶段主要包括指定国或选定国对国际申请授权审查及其它有关事务的办理。中国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成为C的成员国,并且是受理局、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单位。中国单位或个人申请国际专利的具体办法如下:1.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或者在国际申请中指定中国,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在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有关文件送交专利局备案。2.台湾同胞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的,应当向专利局提供申请人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的证明文件,并委托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居住在港、澳以及其他地区的中国同胞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并在请求书中指明中国专利局为国际检索单位的,应当向专利局提供国籍证明文件,并委托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3.中国居民或者国民按照本办法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的,其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是中国专利局。另外,中国人到外国申请专利,还可以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来进行。中国人到国外申请专利主要有两条途径:C国际申请和巴黎公约途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C国际申请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C国际申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狭义的C国际申请就是指申请人依据C条约所规定的程序向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的行为。广义的C国际申请,不仅包括狭义的C国际申请(国际阶段),还包括以该申请文本为基础,30个月内,向C条约成员国请求获得国家专利权的阶段(国家阶段)。巴黎公约途径,是指依据巴黎公约所规定的优先权,利用在一个国家所提交的专利申请为优先权,在126个月内,直接向有意在其获得专利授权的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的途径。申请流程听语音第一步:提交申请申请人以一种语言,提交一份满足C形式要求的国际申请,并缴纳一组费用。第二步:国际检索由“国际检索单位(A)”(世界主要专利局之一)检索可影响发明专利性的公开文献,并对发明的可专利性作出意见。第三步:国际公布国际申请中的内容将自最早申请日起18个月届满之后尽早公之于众。第四步:补充国际检索(可选)由愿意提供补充检索且未参与主检索的国际检索单位执行,查找进行主检索的国际检索单位因现有技术在语言和技术领域上的多样性而未能检索到的已公布文献。第五步:国际初步审查(可选)经申请人要求,国际公布后(通常是在对原申请做出修改的情况下),由一国际检索单位进行附加的专利性分析。第六步:国家阶段C程序完成之后,申请人开始直接向希望获得专利的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寻求专利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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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2
    一般美国专利在中国有效吗 美国专利在中国是无效的,也就是说除非该专利是申请的国际专利,这样在我国境内专利权也受到保护,如果美国专利并没有在我国境内专门的申请,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要知道,专利本身就具有地域性的,是经该国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在本国有效并不代表这在其他国家也有效。一、一般美国专利在中国有效吗?国外申请的专利,如果不是国际专利,且没有在国内申请专利,则不受保护。因为专利本身具有地域性,专利权的取得要经过申请,经一国专利行政部门的授予后,才在该国所管辖区域内享有垄断的权利,因此,就会存在中国专利、美国专利。在中国申请了专利,享有专利的垄断权,但如果在他国不申请专利,该专利在他国就得不到保护,可以被人任意使用。《专利法》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际专利,是因为中国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利用此途径,可以实现"一国申请,多国有效"。此途径分为国际阶段与国家阶段。二、专利保护措施1、认真实施专利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我国已颁布了许多保护专利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如《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专利权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使侵权人畏惧法律,侵权行为才能有效地受到遏制,体现出法律法规对专利权保护的作用。2、增强专利权法律保护的意识、加大专利权保护的国内和国际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力度。使专利权人该熟知与其专利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专利权人自我保护的认识,落实从申请到授权各个阶段的保护措施。3、鼓励专利申请、国家应当出台一系列鼓励科研人员积极申请专利的措施,让专利尽快转化成生产力,造福于民,尤其要注重到国外去申请专利,以更好地保护专利权。4、建立完善的专利转让机制、我国目前还未建立一个完善的保障专利转让的机制,专业的专利评估人员和推广机构也较少,出现了“研究专利难,转让专利更难”的现象。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保障专利转让的机制,加快专利转让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批既有专利评估知识、又懂专利推广技巧、并能维护专利权人利益的高素质人才势在必行。5、加强专利权海关保护的力度、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许多是专利产品,其中有些是专利侵权产品,专利侵权行为既有来自国内也有来自国外。因此,为了保护专利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声誉,应该对海关、专利管理机关加大人、财、物的投入,严把国门,杜绝专利侵权产品进出国境。6、重视专利权的国际保护、专利权的国际保护是通过国家间缔结的条约来实现,但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专利权人在国内获得专利申请后,并未在公约规定的期限内到其他成员国行使自己的优先权,这样就使得该专利在其他成员国内丧失新颖性,得不到这些国家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必将受到损失。只要我们重视专利权的国际保护,类似的损失完全可以避免。专利要想要在其他国家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那必须要申请国际专利,国际专利所具备的鲜明特点就是一国申请,多国有效。所以,如果说有美国的企业控告境内企业侵犯其专利权,但是经查证该专利并没有在我国进行过申请登记,也不属于国际专利,那相关的诉讼请求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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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2
    想要申请国外的专利,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申请国外专利需要什么条件?有部分申请人咨询我们想要申请国外的专利,但不确定自己的产品是否可以申请。其实,只要满足该国专利保护的客体,并符合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特点,基本上是可以申请的。因为专利的检索是全世界的,所以通常只要满足中国专利申请的条件,在国外也是可以申请的。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中对专利类型及授权条件的规定: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2.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3.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以上是我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对中国专利类型及授权条件的规定,这些标准基本上也适用于国外专利申请的条件,个别国家另有差异,详情可咨询涉外专利服务平台知墨墨了解!接下来,我们以美国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为例再和大家说明。美国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美国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与中国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大体上类型,主要涉及的内容如下:1、保护主题保护主题属于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美国对专利保护客体的限制相对较少,计算机程序产品、商业方法等均可成为保护客体。2、新颖性发明创造是“新”的,即在其有效申请日前未被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所公开。3、非显而易见性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4、单一性一项专利申请保护一项发明创造。5、不能重复授权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6、公开充分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应使本领域技术人员都能实现并使用该发明。同时应公开发明的最佳实施方式。一句话总结来说,国外专利申请的条件和中国专利申请的条件是大同小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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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2
    外观专利被人起诉侵权了怎么办?外观专利是我国专利法中认定的专利之一,在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是非常重要的,很多手机或者工业产品之所以吸收消费者,就是因为外观的吸引。而外观专利侵权的案件是非常多的,那么外观专利侵权被告怎么办?一、外观专利侵权被告怎么办?被起诉侵犯了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第一件事情是要审查一下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有效。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我国的专利可以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经过了实质审查,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只要形式上符合要求,就会发给专利证书。所以,在我国很多大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实质要件的。有一段时间,如认为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到法院起诉的话,法院会要求原告提供专利评价报告,否则不给立案。专利评价报告,就是对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实质要件进行检索、评价之后出具的报告。这里指的实质要件,主要是新颖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当然,现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不用再起诉之前进行专利权评价了。新颖性,即专利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以前国内外都没有过,没有人公开发表也没有人公开使用(2008年专利法修改以前,新颖性规定的是国内公开使用和公开发表、国外仅公开发表)。这个时候的参照物不仅仅要求能跟专利进行比对,而且时间上必须在专利申请之前。虽然专利法规定,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但是,很多时候,法院的法官没有理科或者工科背景,不能独立的对技术的问题作出判定,或者不愿对技术的问题作出判定。如果技术比较复杂,建议可以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请求法院中止审理,一般法院还是比较喜欢这种方式的。解决了专利是否有效的问题(新颖性的问题比较多),如果专利依然有效,下一步就是拿原告的专利跟被告的产品或者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很多人拿原告的产品跟被告的产品进行比对,这样是错误的。这种比对并非简单的一样还是不一样。关键是要看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第1项(有的时候包括第2项)独立权利请求的技术特征有哪些,被告的产品和技术方案有没有包括这些技术特征。如果包括了这些技术特征,虽然多出了一些技术特征是不一样的,也构成侵权。如果不能全部包括这些技术特征,但是有些技术特征与专利请求书的从属权利请求(一般是第2项往下)一样,也不构成侵权。当然,还有同等替换的问题,不过再写就更复杂了。那么,自己开发设计的产品被别人抄袭,并且商用,还有什么解决方案呢?品牌商可以走知识产权维权索赔走法院的方式。如没有知识产权证书,那原创取证比较专业,建议找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可以走线下法院,立案起诉维权。如有维权索赔目的,现在通常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因为商业维权公司,通常是风险代理,采用维权索赔金额分成,合作模式。权利人走法院批量维权时,没有成本。真能做到全部删除品牌低价,品牌乱价,品牌串货链接的肯定是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机构,采用线上投诉维权+线下法院起诉相结合的方式,来达到品牌控价最理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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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2
    收藏!2020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来了  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作为行政授权和确权程序,是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对专利权的保护产生直接影响,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从审理的复审和无效案件中评选出社会关注度高、行业影响力大、能够诠释专利审查标准的年度十大案件,并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日活动中发布。年度十大案件的评选和发布在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创新以及维护公共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中国知识产权报报专版刊登2020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以飨读者。   1.“β-阻断剂在制备用于治疗血管瘤药物中的用途”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β-阻断剂在制备用于治疗血管瘤药物中的用途”(专利号:ZL200880111892.5),专利权人为波尔多大学,无效宣告请求人为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婴幼儿血管瘤是婴幼儿最常见的良性肿瘤,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尚缺乏有效的治疗方法。萘心安原是一种传统的治疗心血管疾病的β-阻断剂类药物。2008年,发明人意外发现萘心安可用于治疗婴幼儿血管瘤,该新用途的发现被业界公认为开启了婴幼儿血管瘤治疗的新篇章。   本案审理过程中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包括权利要求中特定技术术语的理解,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了萘心安在治疗婴幼儿血管瘤疾病的治疗效果,以及对已知药物的新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等。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600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综合考虑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和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从相关证据中梳理技术发展脉络,从而确定提交申请时特定技术术语在该技术领域中的含义,并据此廓清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借鉴。本案还阐释了对于“老药新用”类发明在创造性评判时,需要全面考虑体内生理环境的复杂性、致病机理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等因素,避免出现沿着已知药理学、病理学的蛛丝马迹而反推本专利技术方案的“事后之明”。   2.“利用直流/DC电源的分布式功率收集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系列案   【案情介绍】   本系列无效宣告案件共涉及两项专利权,名称分别为“利用直流电源的分布式功率收集系统”(专利号:ZL200780045351.2)和“使用DC电源的分布式功率收集系统”(专利号:ZL201210253614.1),专利权人均为太阳能安吉科技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均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光伏产业是近年来发展迅速的新兴产业。近几年,两公司在国内外发起了多起无效宣告和侵权纠纷,对业界产生了广泛影响。   本系列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两个疑难问题,一是如何准确合理地理解权利要求中的争议技术特征,二是如何客观把握技术启示的判断,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在创造性判断中带入主观因素。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7398号和第4740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上述两项专利权无效。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诠释了在专利确权程序中,对理解存在争议的技术特征,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以专利公开的内容为基础,以本领域的通常含义来理解,在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意见基础上作出准确认定。这样既可以厘清专利发明构思的应有之义,又可以保障公众的信赖利益。本系列案还诠释了在判断技术启示时,如何考量其他现有技术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是否能够架起技术上结合的“桥梁”,最终实现对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客观评判。   3.“板材上下料装置及手机玻璃加工中心”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板材上下料装置及手机玻璃加工中心”(专利号:ZL201520396790.X),专利权人为苏州恒远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   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主体,在发展方式由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过程中,技术创新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涉案专利涉及一种手机玻璃加工装置,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均是全球最大的手机玻璃面板生产商伯恩光学的产品供应商。双方的专利纠纷微观来看影响着涉案两家公司及其上下游产业链和销售链,宏观上看是制造业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技术创新和专利发挥作用的缩影。   本案审理过程涉及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理解,创造性技术启示的判断,以及使用公开证据链的认定等诸多法律问题。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52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阐释了在创造性的审查过程中,要从现有技术“整体”考量是否存在技术启示,而不能将现有技术中的手段进行简单叠加或拼凑。如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身不存在改进的基础,那么即使另一份现有技术公开了能够实现相应作用的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上述现有技术进行结合。本案还深入分析了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如何判断使用公开的证据是否构成完整的证据链。   4.“一种驱动液态镜头的音圈马达及其镜头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驱动液态镜头的音圈马达及其镜头组”(专利号:ZL201820385939.8),专利权人为爱佩仪(东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本案涉及可应用于移动通讯设备等领域的液态镜头。液态镜头是近年来逐渐发展起来的新型镜头,不仅能在对焦和防抖方面提升图像质量,而且占用空间小,可实现手机轻薄化设计,是手机镜头未来的发展方向。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美国临时申请能否作为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基础,以及本专利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否相同。由于涉及新兴技术,可供参考的背景技术资源较少,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期与本专利的申请日非常接近,对技术方案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一定困难和挑战。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第464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详细阐释了美国临时申请可以作为中国专利申请的外国优先权基础的理由。本案还阐述了在新颖性评述中,应该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技术发展一般规律的认知,注重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准确把握技术方案的实质,从而分析判断两者技术方案是否相同。   5.“无线通信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无线通信系统”(专利号:ZL01819676.4),专利权人为夏普株式会社,无效宣告请求人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通信领域技术发展快、社会影响大,专利“战火”连绵不断。2020年,夏普先后在多地发动针对OPPO的一系列专利侵权诉讼。为应对夏普“意在市场”的专利诉讼,OPPO针对相关专利提交了多件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该系列专利纠纷因涉及专利数量多、经济利益大,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本案即是双方专利大战中的一件。   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作出了修改。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无效程序中关于权利要求中明显错误的认定,以及如何理解和把握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式修改的要求。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674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在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中明显错误的修改的审查标准,即修改后的内容应该是根据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记载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唯一答案,并不存在作其他解释或修改的可能。本案还从《专利审查指南》中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式修改的目的与要求出发,结合涉案专利的技术实质,充分论述了该修改方式不仅要求在形式上增加新的技术特征,而且要求在实质上针对授权公告权利要求的主题作出进一步缩小保护范围的修改。   6.“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专利号:ZL201830455426.5),专利权人为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无效宣告第一请求人为上海触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请求人为上海萌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案专利涉及一种输入法的图形用户界面。随着移动终端应用商店中输入法应用的大量出现,围绕输入法应用的GUI专利纠纷也燃起战火。2019年,金山公司主张触乐公司、萌家公司、北京智慧章鱼有限公司输入法产品的GUI侵犯其专利权,提起侵权诉讼。随后,这3家公司先后多次就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涉及GUI外观设计专利的多个判断难点,包括如何确定GUI的保护范围、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设计特征的组合能否成立、静态GUI和动态GUI如何判断等。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4580号和第445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设计1至7无效,在设计8至10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阐明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确定没有显示图案的GUI空白区域的保护范围时,其界面视图(特别是空白区域)和交互方式的确定需要结合图片和简要说明作客观分析和判断。本案的指导意义在于,指引创新主体进行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需根据GUI类型明确其保护重点,以便清晰界定其保护范围。   7.“丁苯酞环糊精或环糊精衍生物包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丁苯酞环糊精或环糊精衍生物包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专利号:ZL02123000.5),专利权人为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和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张艺颖。   涉案专利涉及国产创新药丁苯酞,该药是我国第三个自主研发的一类新药,是全球第一个以“缺血性脑卒中治疗”为主要适应症的全新化学药物。丁苯酞系列药物曾获“国家战略性创新产品”证书。丁苯酞注射液受到医疗界和患者的广泛认可。但丁苯酞本身呈油性,将丁苯酞制成注射剂,必须首先解决其不溶于水的问题。   涉案专利使用羟丙基-β-环糊精包合丁苯酞,制成了一种改善丁苯酞水溶性的包合物,解决了丁苯酞难溶于水的问题。本案中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对其创造性的认定。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347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化学药品的价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技术效果,技术效果是判断化学药品发明创造性的重要因素。本案在深入理解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挖掘实验数据背后所反映的技术信息,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恰当认定药物所具备的医学价值,对准确评价化学药品发明的创造性,尤其是对于已知化合物的改进型发明如何评价其创造性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8.“一种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系统及租借终端”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系统及租借终端”(专利号:ZL201580000024.X),专利权人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博合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针对该专利,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挚享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涉案专利涉及共享充电宝领域的基础技术,是共享充电宝系列专利纠纷的重头戏。自2017年8月1日起至今,本专利先后8次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其审理结论对市场具有较大影响。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对商业规则和方法相关的发明专利的审查思路,是新业态新领域专利保护的生动实例。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4977号和第4498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新业态新领域商业方法类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标准具有示范作用。针对此类专利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如果区别特征为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不应将其与技术特征简单割裂开来,一味地否定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作用,而应从两者是否存在相互作用的角度进行考量,判断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技术特征之间是否通过相互支持、相互作用解决了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能够带来相应的技术效果。本案体现了涉及商业方法的微创新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判断思路,对类案的审查具有指导意义。   9.“平针针织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平针针织机”(专利号:ZL201610534695.0),专利权人为H.斯托尔股份两合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株式会社岛精机制作所。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服装生产和出口大国。本案专利涉及的平针针织机是纺织行业内一种重要的生产设备,能够生产图案丰富的高附加值产品,市场竞争激烈。因市场竞争关系,双方当事人分别针对对方专利权提起了多个无效宣告请求,本案即是其中之一。   本案涉及多个争议焦点,包括涉案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了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以及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等。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71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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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2
    收藏!120个国家和地区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概览 德国于 1891 年颁布实施了《实用新型保护法》,是公认的世界第一部实用新型法,至今有120余年的历史。目前,世界范围内实用新型制度大都具有审查快捷、获权容易、有效保护小发明的特点,企业运用实用新型制度保护自身权益,往往能够得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在哪些国家和地区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有约120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实用新型或类似的制度,其中有93个国家和地区有本国或本地区的实用新型制度,另外27个国家分别作为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的成员国引入实用新型制度。在“一带一路”沿线,有37个国家或地区设立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不含中国)。目前已知,11个国家的实用新型采用单独立法,分别是:爱沙尼亚、奥地利、丹麦、德国、芬兰、韩国、捷克、罗马尼亚、日本、斯洛伐克、匈牙利。这些国家/地区如何审查实用新型专利? 世界范围内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模式,主要可以分为8类审查模式: (1)形式审查制(仅对形式缺陷进行审查); (2)初步审查制(对形式缺陷和部分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但不进行现有技术检索); (3)实质审查制(通过现有技术检索对新颖性和/或创造性进行审查) (4)形式审查制+评价报告(或类似制度)(评价报告是指报告出具方通过现有技术检索,至少对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做出评价的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检索报告、现有技术报告、专家报告、技术评价报告、检索服务均归类于评价报告类似制度); (5)形式审查制+异议制(异议是指实用新型核准注册后,对该实用新型提出不同意见,请求撤销该实用新型注册的程序); (6)形式审查制+请求实审; (7)初步审查制+评价报告; (8)初步审查制+请求实审。 各国/地区主要采用的审查方式如下图所示:这些国家/地区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哪些客体? 世界范围内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主要可以归纳为3类: (1)对产品及方法均给予保护(是指除实用新型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不予保护的对象以外的所有产品、工艺和方法,与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相同); (2)仅保护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是指除实用新型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不予保护的对象以外,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进行改进的产品,材料、组分不在保护之列); (3)保护所有产品(是指除实用新型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不予保护的对象以外的所有产品,包括材料、组分等)。当然,很多国家或地区的实用新型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保护客体还进行了更具体的限制,如将科学发现、材料变化和要素变更、化学物质及其应用或制备、医药、材料、美学特征、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智力活动规则、信息再现、生物技术发明、动植物品种、平面产品等排除在保护客体之外。具体内容在后文重点国家实用新型制度中予以详述。 这些国家/地区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时限?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各国/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 (1)中国、德国、日本等45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10年且不可延长,其中奥地利的保护期限起算日期为申请日当月最后一天,肯尼亚的保护期限起算日期为授权日。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也为10年。 (2)印尼、乌拉圭、韩国、阿联酋、马来西亚等5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10年且可延长。 (3)埃及、菲律宾、柬埔寨、希腊等12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7年且不可延长; (4)罗马尼亚、泰国、中国澳门等5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6年且可延长至10年; (5)法国、乌克兰等3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6年且不可延长; (6)巴西、葡萄牙等5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15年且不可延长。 这些国家/地区实用新型专利创新性要求? 不同国家/地区的实用新型制度,对新颖性和创造性往往有不同的要求,通常可归纳为几类: (1)绝对新颖性要求(“绝对新颖性”是指相对于国内外出版公开和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 (2)绝对新颖性+绝对创造性要求(“绝对创造性”是指相对于国内外出版公开和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创造性高度与发明专利相同); (3)绝对新颖性+较低创造性要求(“较低创造性”是指相对于国内外出版公开和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创造性高度相对于发明专利较低); (4)相对新颖性要求(“相对新颖性”是指相对于国内外出版公开和国内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 (5)相对新颖性+绝对创造性要求; (6)本国新颖性要求(“本国新颖性”是指相对于本国或本地区内出版公开和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 (7)本国新颖性+较低创造性要求; (8)相对新颖性+相对创造性要求(“相对创造性”是指相对于国内外出版公开和国内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创造性高度与发明专利相同)。重点国家/地区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概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的实施实用新型制度2015年申请量前25的国家和地区排名如下:德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 【法律依据】 德国实用新型法(2016年4月4日修订) 德国实用新型法实施细则(2012年12月10日修订) 【定义和保护客体】 实用新型用于保护新的、具有创造性步伐并适于工业应用的发明创造。下列各项的原理及活动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主题:1.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2.美学创作;3.用于智力活动、娱乐、商业活动的计划、规则和方法以及数据处理系统的程序;4.信息的再现;5.生物技术发明。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发明创造、动植物品种以及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审查方式】 德国实用新型采取登记制+检索报告制度。在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专利局应当在登记簿中进行注册登记。对申请的主题不作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的审查。德国专利局依请求进行公开出版物的审查,以判断实用新型申请或实用新型的主题是否具有可保护性。请求可由实用新型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以及任何第三人提出。专利局将现有技术状况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且在由第三人提交请求时,通知该第三人以及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并在专利公报上出版该通知。 【保护期限】 实用新型登记的保护期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届满于十年后申请月的最后一天。当事人可以通过在登记日起得第四年到第六、七、八年以及第九、十年缴纳维持费来维持权利。权利的维持应当记载的登记簿上。以下情形,实用新型权利终止:(1)专利权人向专利局书面提交声明放弃实用新型的;(2)没有及时缴纳维持费的(专利收费法第7条第1款、第13条第3款或第14条第2-5款)。 【创新性要求】 德国实用新型实行相对新颖性标准。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属于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应当认定其具有新颖性。现有技术包括申请日前,公众通过书面记载或者在本法适用地域内公开使用,能够公开获得的任何知识。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的书面记载或公开使用,如果是建立在申请人或者其原权利人的构想基础上的,不应当认为是现有技术。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的主题能够在包括农业在内的任何一种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应当认为其是适于工业应用的。 对于创造性要求,德国实用新型法第1条第1款规定,实用新型用于保护新的、具有创造性步伐并适于工业应用的发明创造。而德国发明的创造性要求表述为:具有创造性活动。因而德国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为“具有创造性步伐”,与发明的创造性要求在表述上存在差别。然而根据德国学者相关研究以及有关判例,德国实用新型创造性与发明的创造性要求的差别并不明显。 日本实用新型专利制度 【法律依据】 实用新案法(1959年颁布,2008年4月18日修订施行) 【定义和保护客体】 日本实用新案是指利用自然法则作出的技术思想创作。第3条规定:作出了产业上可以利用的、与物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组合相关的实用新型可获得登记。害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者公共健康的实用新型,不能获得实用新型登记。由此可见,日本的实用新型仅保护产品的形状或构造。 【审查方式】 作出了产业上可以利用的、与物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组合相关的实用新型之人,除下述实用新型之外,均可就其实用新型获得实用新型登记。对于实用新型登记申请或者实用新型登记,任何人都可向特许厅长官请求有关该实用新型登记申请所涉及的实用新型或者登记实用新型的技术性评价。实用新型权依设定登记而产生。日本的实用新型采用登记加评价报告的审查制度,登记后申请人便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 【保护期限】 实用新型权的存续期限,自实用新型登记申请日起十年终止。 【创新性要求】 日本实用新型权利不可授予如下申请:一、实用新型登记申请之前在日本国内或者外国已公知的实用新型;二、实用新型登记申请之前在日本国内或者外国已被公开实施的实用新型;三、实用新型登记申请前在日本国内或者外国所发行的刊物上已有记载的实用新型或者公众通过电信线路可获知的实用新型。日本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要求为绝对新颖性。实用新型登记申请之前,具备该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知识者根据前款各项中的实用新型能极其容易作出实用新型的,尽管有该项之规定,也不能获得实用新型登记。从法律文字规定来看,日本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低于发明专利,而在实际审查操作中标准相同。 【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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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2
    申请国际专利可以不在国内申请吗  我国已经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我国申请人自1994年1月1日起可以利用PCT途径申请外国专利。对于希望获得外国专利保护的中国个人和单位来说无疑是一个喜讯。(一)什么情况下适宜提出国际申请按照PCT规定的方式提出的申请称为国际申请。一般说来,国际申请是一个PCT缔约国的居民或者国民为得到几个缔约国的保护而提出的专利申请(通常在指定5个国家以上)。除了按PCT申请外,中国个人和单位仍然可以按照巴黎公约原则向外国提出国家申请。特别是在申请人仅需向一个国家或者少数几个国家申请专利时,利用巴黎公约途径是适宜的。(二)如何提出国际申请1.首先提出中国专利申请根据有关规定,中国个人或单位作出发明创造之后,可以先在国内申请,在12个月内要求优先权申请外国专利;也可以直接提出国际申请,但是,必须在该申请中指定外国的同时也指定中国。2.准备申请费用目前平均每向一个国家申请专利除需要支付4000~5000美元,若以5个国家计算约需准备2万~2.5万美元;还要支付PCT国际阶段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中国专利局征收的传送费、检索费和国际初步审查费约2100元(人民币)和国际局征收的基本费、指定费和手续费约1150元(美元)。如果是中国的个人提出的国际申请;国际局征收的费用可减少75%。(三)国际申请的审批程序国际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两个阶段。1.国际阶段国际阶段是国际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一阶段。它包括国际申请的受理、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等必经程序以及可选择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通常中国专利局在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2.国家阶段国家阶段是国际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二阶段。国家阶段在申请人希望获得专利权的国家的专利局(称作指定局或选定局)里进行。它包括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和在各指定局或选定局里进行的审批程序。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之后,由各国专利局按其专利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四)中国申请人从PCT程序中可以获得哪些好处1.申请人可以使用中文提出申请;2.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请求外国给予专利保护;3.申请人仅需用中文(或英文)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一套申请文件即可确定该申请的申请日,并被认为是同一天在各指定国提出的申请;4.在进入各国的国家阶段之前,申请人已经得到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通过这二个报告,申请人可以初步判断该申请在各国专利局被授予专利权的前景,从而决定是否有必要继续国家阶段;5.推迟了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使申请人可以根据市场前景和技术进步决定是否有必要进入预定的指定国。推迟进入国家阶段一般并不会影响授予专利权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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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2
    申请国际专利多长时间 国内专利申请后,只要一拿到申请号,立刻就可以办理国外专利。但是,需要在国内专利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也可以在12个月内申请PCT国际申请,这样就可以将12个月延长至30个月。随着国际之间的合作和知识产权的互惠互利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专利不仅仅满足于在中国内进行申请,也要申请国际专利,这对于该商品以后的国际使用和销售来讲都是非常有好处的。申请国际的专利毕竟不同于申请国内的专利,在手续以及申请的日期上也是有着非常不同的规定。所以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在申请专利方面,国际专利的申请日期大概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不同情况的申请日期是什么样子的?这些年来,我国的国际专利申请的数量越来越多了,已经超过一些欧美的发达国家,成为了国际专利申请的领头羊。而一般申请国际专利的专利发明者都是在申请了国内专利之后再申请国际专利的,所以对于这种情况是比较普遍的。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的专利法和国际专利相关部门的规定,如果在国内已经申请了专利,并且拿到了申请好之后在国内的专利申请就算成功,马上就可以办理国外的专利申请。当然,也不能随意的提出申请,必须在国内专利已经取得的12个月之内就提出申请,如果12个月之后没有提出申请的话,程序就没有那么简单了,需要有一些额外的手续。当然,在一些情况之下,专利的申请者没有办法在12个月之内进行申请,这种情况下,又有一个特殊的规定,就是可以在拿到国内专利的12个月之内,向pct国际先提出申请,这样的话pct国际就可以把申请的日期延长至30个月。30个月比12个月来讲会多了一些缓冲的时间,如果专利的申请者在12个月之内由于一些原因没有办法办理的话,也可以在30个月之内进行办理是非常方便的。当然不是每一个专利申请者自己都有时间和精力去办理专利申请的,所以一般情况下会委托一些专利的办理机构进行办理。当然,我们还是建议大家在涉外的代理情况下,要选择比较专业的代理公司。另外,如果在申请国际专利的时候,申请人只需要向自己国家的专利管理部门,也就是专利局递交一份申请的话,就可以向多个与之达成缔约的国家递交申请。这是对申请人的一项比较方便的政策,在申请一份专利的情况下,就可以申请多个国家,各个国家会按照自己的审批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所以在申请国际专利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在本国的专利已经申请过了的情况下再去申请,这样是比较便利的,但是在申请的时候也不是随意申请的,必须在12个月之内提出。国际和国内都非常注重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所以也出台了很多专利性文件,所以在申请专利的时候,要注意对相关的专利文件进行查阅与熟悉,以免出现错误,导致自己的专利没有办法申请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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