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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2
                      涉外专利的主要途径有哪些1、巴黎公约途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根据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在任一成员国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后,再向其它成员国提出申请时可以享有12个月的优先权,对于外观设计申请,可以享有6个月的优先权。在此期间内有关该申请的任何公开或使用等,不影响该申请的新颖性。2、PCT途径专利合作条约(PCT)是巴黎公约下的一个专门性条约,目前已达178个。按照PCT的规定,在任何一个PCT成员国提出的一项专利申请,可以视为在指定的其它成员国同时提出了申请。实现了一国申请,多国有效。PCT申请的审批程序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国际阶段进行受理、公布、检索和初审,国家阶段由具体的国家局进行审查和授权。一项PCT申请进入具体国家阶段的时间为自申请日起30个月内。这样当申请人希望以一项发明创造得到多国(一般为5个以上)保护时,利用PCT途径是很适宜的。因为通过PCT途径仅需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份国际申请,免除了分别向每一个国家提出国家申请的麻烦,并且有更多时间来考虑最终要进入哪些具体国家。外观设计不适用PCT途径。申请人可根据国际检索报告及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所提及的现有技术资料,对本发明的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判断,并可对权利要求进行适当的修改(如果必要的话),然后决定是否进入国家程序。3、不要求优先权直接向该外国提出申请,另外某些国家或地区并非巴黎公约和PCT的成员国,只能依其国家法的要求提出专利申请,如台湾不是PCT成员国。4、通过地区条约《授予欧洲专利公约》申请欧洲专利:到目前为止,《欧洲专利公约》缔约方共有27个国家,另有6个延伸国。其专利权自申请日起20年一次可指定二十余国家保护其专利以便于管理,如果申请人意欲在3个以上欧洲地区或国家申请专利,通过本条约将较向各缔约国逐一提出申请更迅速、经济。根据以上具体的内容可以看出,涉外专利申请,其实直白一点,通俗一点就是申请国外的专利。涉外专利的申请一般都是通过本国的第三方的代理机构来进行申请,直接准备相关的专利资料给机构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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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2
    如何申请国外专利国内随着知识产权的普及,大家都清楚的知道商标权/专利权的独占性、地域性,这些特性决定了它们的效益不可能超越于国家的领土范围或管辖范围之外。那么对于外贸、跨境电商行业这些必要的企业来说,一些专利,向外国申请专利则十分必要。一方面,专利技术输出,可以开拓和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也可以让自身的产品和技术在国外受到保护,从而避免贸易摩擦。那么,如何向国外申请专利呢? 首先,要进行保密审查。新修改的《专利法》第20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设置保密审查环节,最主要的原因是防止特殊技术(需保密技术)的泄密和出口。其次,选择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巴黎公约》途径,二是PCT途径。 (1)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直接申请国外专利。中国是《巴黎公约》组织成员国。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主要流程为:第一步,向中国知识产权局就一项发明创造提交专利申请,该申请的中国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第二步,自上述优先权日起12个月(发明、实用新型)或6个月(外观设计)内,由专利代理人将该项发明创造向申请人期望获得保护的其他国家各提交一份单独的专利申请,然后由这些国家按照各自本国法律对该项发明创造进行审查,进而授予专利权或驳回申请。如超出了这12个月或6个月的期限,则专利就丧失了新颖性,也就不能够再向国外提出专利申请。 (2)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通过PCT途径请求外国专利保护的主要流程为:第一步,向中国知识产权局就一项发明创造提交专利申请,该申请的中国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第二步,在上述优先权日起12个月(发明、实用新型)内,向中国知识产权局PCT处或国际局提交PCT国际申请,即进入国际阶段。在国际阶段完成国际申请的受理、检索、修改(可选)、公开和初步审查(可选)等工作。第三步,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由代理人向申请人期望获得保护的其他国家知识产权机构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各种手续,然后由这些国家按照各自本国法律对该发明创造进行审查,进而授予专利权或驳回申请。 两种途径,程序大致一致,但是PCT申请相对于《巴黎公约》而言,具有一些优势,如将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时间由12个月延长到了30个月,从而使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来准备国外专利申请事宜,另外,通过提出PCT申请,可以获得由PCT受理局针对该申请作出的国际检索报告,该检索报告记载了该申请是否具有获得专利授权所具备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目前,因PCT途径更为可靠保险,各国申请人包括我国申请人申请国外专利多是采用PCT申请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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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2
    全球专利申请集中于五个国家全球超过三分之二的专利申请、将近一半的科研工作都聚集在五个国家:中国、德国、日本、韩国和美国。每两年发布一份的最新《世界知识产权报告》得出了上述结论。尽管技术创新集中在少数“热点”区域,但是越来越多的科研活动依赖于跨越国界的合作。据德国之声11月17日报道,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世界不同地区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而在科学与技术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也日益增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日前发布的2019年《世界知识产权报告》在分析数以百万计专利和科学出版记录之后,证实了这一趋势的发展。尽管科技领域的国际合作不断增多,但是技术创新的热点地区仍然主要集中在五个国家:中国、德国、日本、韩国和美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Francis Gurry)对此表示:“在这些地区,专业人员聚集,他们协同合作,交流创新理念,再加上一些知名的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助力,以及非常活跃的企业文化。这些创新中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虽然位于不同国家,但这些创新中心的共同点包括开放的人文环境、对创新思维的高接受度、好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科研机构和企业所享受的优良框架条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全球所有发明创造当中29%都来自以下这十个所谓的热点地区(Hotspot):美国的加州硅谷、纽约和波士顿,中国的上海和北京,印度的班加罗尔,日本的东京以及欧洲的伦敦、巴黎和法兰克福。作为德国的金融中心,法兰克福在过去5年里申报专利的数量在全世界排名第九。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指出:“法兰克福很多方面都符合‘热点’的特征,包括优秀的研究机制,城市的金融中心地位,对企业的巨大吸引力等。”不过他也表示,和其它国家的技术创新聚集于个别城市不同,德国的创新活动比较均匀地分布在多个中心城市,除了法兰克福之外,还有慕尼黑、柏林、斯图加特等,这也是一个很大的优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还观察到,从全球范围来看,技术创新的中心地带开始从美国和欧洲转移到亚洲,去年全球三分之二的专利申请都来自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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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2
    企业海外专利侵权如何维权?虽然专利的技术含量较高,我国司法机关也制定了诸多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专利所有人的权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依旧存在专利侵权案件,且此类侵权案件,一般发生在企业身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海外专利侵权如何维权?一、企业海外专利侵权如何维权?1、在国内获得批准的专利,其行使专利权的范围仅在国内范围。外国企业在国外制造与国内专利相同产品,不需要经过国内专利权人许可。2、如果在产品获得专利后,国外企业在国内生产、制造与其相同产品,则应当需要经过专利权人授权。3、《专利法》规定: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二、专利侵权判定原则1、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又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以下合称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或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在包含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一些其他技术特征,则可认定存在侵权性质的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通过,2013年和2015年分别进行了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七条。缺点:过分拘泥于权利要求的字面意思和范围常常不能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和充分的法律保护。2、等同原则起源于美国,如今已经被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世界主要国家/地区普遍认同的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院在判定专利侵权时适用最多的一个原则,有人说它是对全面覆盖原则的一种修正。所谓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虽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有所不同,但若该不同是非实质性的,前者只不过是以与后者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即等同特征,则仍可认定存在侵权性质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缺点:适用标准难以统一导致的权利滥用。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适用的过程中,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是对比对象的确定,这个问题经历了从整体比对到逐个技术特征比对的过程。学界关于对比对象理论的两种主要观点分别为整体等同理论和全部技术特征理论。全部技术特征也被称为逐一技术特征(element by element),侧重于对权利要求中每项技术要素进行比较分析。该理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都是不可忽略的,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某些要素与权利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功能、手段和效果基本相同,则可被判定为等同侵权。全部技术特征理论比整体等同理论更加严格,避免了由于对权利要求的扩大解释而导致不确定性,从而提升了等同侵权判定的可操作性。美国和EPC都采用技术特征等同理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一例,“-内血肿粉碎穿刺针”专利侵权纠纷案的第一审法院采用的整体等同原则,而二审法院对第一审法院的做法进行了纠正,采用了全部技术特征理论。3、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反悔原则(estoppel)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后逐渐被普通法所吸收,成为诉讼等对抗性法律程序中当事人应予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广义解释禁止反悔原则是指技术方案自公开之日起,无论在权利成立过程中还是权利成立后的权利维持、侵权诉讼,都不允许对其内容作前后矛盾的差别解释。狭义解释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禁止反悔原则被认为是对等同原则的一种重要的限制,当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在适用上发生冲突时,即原告主张适用等同原则判定被告侵犯其专利权,而被告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判定自己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法律依据:2010年1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捐献原则美国是最早适用捐献原则的国家,在经典案例“美国最高法院在1881年审理的Miller诉Brass公司案”中,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公开了两种灯的结构,但却只请求保护了其中的一种。十多年后,专利权人发现另一种结构反而更好,于是想通过再颁发程序寻求对该结构的保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没有支持专利权人的请求。该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如果要求保护某一种装置,但对于从专利表面来看非常明显的其他装置没有要求保护,从法律上看,没有要求保护的就捐献给了公众,除非它及时请求再颁发并证明没有请求保护其他装置完全是出于疏忽、意外或错误。“法律依据:2010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缺点:现阶段,由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方面的双重欠缺,导致我国该原则的司法实践困难重重。5、先用权原则先用权原则即先用抗辩权,源自于法律的公平原则。法律依据:《专利法》六十九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如今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控侵权方往往以先用权作为抗辩理由。所以对先用权原则的适用也有严格的条件。时间因素:先用人开发成功的争议技术成果以及准备实施该技术成果的行为应在专利权人提出该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来源因素:该争议技术成果应是自己独立研究开发或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所得。使用范围因素:先用人对该技术成果的继续使用应是在原有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扩大使用的范围。所谓“原有的范围”,包括“使用”该系争技术成果的范围和为使用该系争技术成果而进行“必要准备”的范围两个部分。6、实施公知现有技术不侵权原则实施公知现有技术不侵权原则即现有技术抗辩、公知技术抗辩权,是我国2008年修订专利法时新增加的制度。“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时,一般采用类似专利授权中的新颖性判断原则。首先,要适用新颖性的单独对比原则,不允许将几项现有技术结合起来比对。如果一项现有技术与被控侵权技术完全一致,则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其次,如果被控侵权技术与现有技术存在差异,但差异仅仅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如螺栓换成螺钉)”或“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等,也应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现有技术抗辩的举证责任应由提出抗辩的一方当事人来承担。对于出版物公开,当事人须提供有明确出版时间的出版物;对使用公开,当事人可通过公证等方式来举证证明相关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及其公开时间。总之,抗辩人不但要证明现有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技术特征相同,更要证明相关现有技术的公开时间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法律根据: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 第六十二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7、折衷原则折衷原则是针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方法上或者说在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方式上,世界上曾经有过两种具有代表性的作法,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中心限定制,另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周边限定制。中心限定制对社会公众有失公平,而周边限定制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又不利,为了弥补上述两种方式的不足,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曾采用中心限定制的德国和曾采用周边限定制的美国,已转向折衷原则。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七条明确阐述了折衷原则: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展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8、改劣发明原则所谓改劣发明是指:“被控物以一个简单的技术特征来替换专利技术的个别必要技术特征,而将其它必要技术特征加以利用实施,大体上能实现专利技术的发明目的,但造成了专利技术方案在一定程度上的变劣,降低了其技术效果”。在当今侵权方法日益多样化的趋势下,对改劣发明的理解和法律适用的明确是非常重要的。对于改劣发明是否构成侵权,美国和英国的态度截然相反,在我国专利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也同样尚存争议、存在不同的观点。其中主张改劣发明不构成侵权的主要理由是: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都希望使自己的专利保护范围尽可能的大,同时又能顺利通过审查;或保证日后专利权不会被宣布无效。一般专利权人都会将效果好的技术方案写进权利要求,而放弃效果差的技术方案。但在侵权判定的时候,却又主张将专利权人放弃的效果差的技术方案给予法律保护,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再有,效果差的技术方案可以通过市场来进行淘汰,这应该适用的是市场的规律,而不能强行通过判定侵权对其进行禁止,这对社会公众也是不公平的。目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专利侵权审判指南》给出了明确支持改劣发明不构成侵权的规定,显然至少在北京地区,该项原则是适用的。法律依据:2013年公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一百一十七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省略权利要求中个别技术特征或者以简单或低级的技术特征替换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舍弃或显著降低权利要求中与该技术特征对应的性能和效果从而形成变劣技术方案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接下来要介绍的多余指定原则和反向等同原则,一个正在远去,一个尚未到来!9、多余指定原则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次修改,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必要技术特征及等同特征”修改为“全部技术特征及等同特征”,这不仅是与2009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七条规定的全面覆盖原则一脉相承,也被认为是对司法实践中曾经使用过的多余指定原则的终结。多余指定原则又称“排除非必要技术特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技术特征(即多余特征)略去,仅以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如果被告的被控侵权物中不含有该项多余特征,仍可以认定被告侵权。对于是否应在专利侵权判定中适用这一原则,世界各国意见不一。英国法院承认这一原则,但认为法院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必须衡量这项特征在权利要求中的作用,并且推定撰写人在权利要求中加进这项技术特征的用意。美国在历经多年的暧昧和摇摆后,终于在Hilton案中明确否定了这一原则。目前在我国的专利司法审判中已经不再适用多余指定原则。因此,专利申请人在撰写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时,应依据在先技术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申请专利保护的范围,切忌为了获得较好的授权前景而将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10、反向等同原则反向等同原则又称为逆等同原则,该原则尚未在我国确立,但是随着科技与法律的发展,这个原则正逐渐受到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领域的重视。所谓反向等同原则指的是当被控侵权物再现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时,如果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是以与专利技术实质不同的方式、实现了与专利技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功能或效果,则不应被认定为侵权。反向等同原则是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确立起来的,最初见于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Westinghouse v.Boyden Power Brake Co.案。本案中,法院认为Boyden的装置已经为Westinghouse专利的字面范围所覆盖,但即便如此,法院拒绝判定侵权成立,“……被控侵权物即便不在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内,侵权指控仍然有可能成立,反过来也一样。专利权人可以证明被控侵权物落入了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但如果被控侵权物在原理上已经发生了重大改变,使得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与专利权人的实际发明之间出现了脱节,那么被控侵权物就不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没有侵犯专利权。”该表述也成为了反向等同原则最初的雏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申请的专利权,只在本国范围以内有效,其他国家的人使用,不需要经过所有人的同意,故而也就不存在企业海外专利侵权一说,但是,若果是企业生产的产品,获得了专利,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想要制造相同的产品时,都需要得到专利所有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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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2
    进军国际市场知多少,海外专利布局少不了  海外专利布局是遵循企业战略规划和商业目标充分考虑各项因素有计划地在海外部署专利的行为随着经济贸易全球化很多企业也不再将目光仅限在国内而是不断向海外扩展实现 但中国企业在进军国际市场时曾有相当一部分被专利挡在了市场之外或陷入海外专利诉讼案遭遇跨国企业的专利围剿 华为遭遇了海外“拦路虎”加速扩展海外市场2002年,华为被美国思科起诉,长达77页的起诉书中,被指控内容几乎涵盖了知识产权诉讼的所有领域。此后,华为开始痛定思痛,重视知识产权的投入,于是有了多年来全球PCT(专利合作协定)申请量位居行业前列的闪光成绩。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国际专利申请年报,在2018年WIPO收到的国际专利申请中,华为公司提交的专利申请多达到5405项。  在海外市场做好知识产权和专利布局不仅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是捍卫自身的必备武器在国际市场中掌握核心专利技术是企业扫清障碍的有力途径但是专利并非想当然的申请需要进行有目的、有策略、有规划的布局才能真正为企业的发展战略服务 海外专利布局策略不同的海外专利布局模式其规划重点不尽相同找准规划重点是确保专利布局对企业经营发挥作用的关键以获得市场准入为目标的专利布局关注技术和产业的发展趋势以及潜在的市场需求,跟踪技术领先者和产业主导者的研发动向,从中发掘未来行业核心技术或可能会被提议纳入标准的技术进行专利布局。 以保护核心技术研发成果为目标的专利布局企业通过分析评议自查已有专利组合的疏漏,据此展开的有针对性的专利布局。是否存在他人通过规避设计来绕开企业专利的可能;是否能为企业的产品方案和技术成果提供完整的保护;专利权是否稳定等等。以对抗竞争对手为目标的专利布局企业根据竞争对手的产品特点、市场分布和规划情况、研发资源重点投入方向以及专利布局状况、在细分市场和细分领域中寻找能够遏制和威胁对方产品发展甚至占据领先地位的专利进行布局。 然而即便是在今天的中国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仍像是被遗忘在角落的“金子”未能被企业家普遍重视往往是到了被起诉的时候企业才会慌慌张张地给予重视因此中国企业尤其是科技企业在走向国际化的进程中需要在全球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以防止其他企业抄袭并从中获利这对于任何想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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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2
            华为连续3年霸榜!中国国际专利申请超5.8万件,取代美国41年地位据IT之家2月19日最新报道,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量高达5.899万件,在这一领域堪称“打遍全球无敌手”,是国际专利申请量最多的国家。 其中,华为贡献最大。据悉,2017-2019年期间,该中企已经连续三年在全球企业PCT专利申请量排行榜种,傲居首位。然而,华为仍旧没有懈怠,2020年研发投入高达167亿欧元(约合人民币1307亿元),继续稳固全球5G领跑者地位。 除了华为以外,其他中企在专利技术的突破方面表现也十分亮眼。数据显示,2019年PCT专利申请全球前10强中,中国数量最多,独占四席(华为、OPPO、京东方和平安科技)。此外,进入全球50强的中企也有13家。 那么,作为传统科技强国,美国的国际专利申请量情况如何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显示,2019年,美国仅提交了5.784 万件PCT专利申请,不敌中国,屈居全球第二。而且,该国也仅有高通一家美企位列全球PCT专利申请量前10强。 公开资料显示,自1978年以来,美国的PCT专利申请量一直傲居全球首位。但随着技术的不断创新,到2019年,中国开始反超美国,夺走其保持了41年的殊荣。 事实上,中国反超美国,是一点一滴积累的成果。据CNMO手机中国报道,在5G、量子科学等多个前沿科技领域,我国均已掌握位居世界首位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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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2
    华为发明专利被侵权,三公司一审被判赔1000万大洋网讯 1月7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召开2020年度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据悉,本次公布的十大案例主要为专利纠纷案,既有民事纠纷,也有行政纠纷。其中六宗为发明、实用新型技术类专利民事案,一宗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诉前行为保全案,一宗为专利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另外,一宗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及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宗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据介绍,十宗案例中的技术涉及家电、通讯、化工、光伏 、人工智能、环保技术和软件开发、植物新品种等领域。十宗案例,均为一审案,其中五宗目前正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审理中;其他五宗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案例:华为控诉捷普电子(广州)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华为公司诉称三被告捷普电子(广州)有限公司、所乐太阳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广州所乐机械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的十余个型号光伏逆变器设备侵害其ZL201210038327.9“金手指、端子和通讯设备主板”发明专利权,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50万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三被告通过技术指导、代工、开拓销售渠道等分工合作关系,形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本案中,侵权产品有多个型号,销售地域在多个国家。在确定赔偿数额环节中,华为公司提交的侵权产品的海关出口数据、三被告关联母公司财务报表中的营业利润率等证据表明,三被告因侵权获利显超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法院在现有证据难以精确计算三被告侵权获利的情况下,适用裁量性赔偿原则,综合考量三被告关联公司财务报表数据、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因素,特别是涉案专利在光伏新能源领域的较高市场价值,全额支持了华为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额。本案一审宣判后,三被告提起上诉,目前本案正在二审中。【典型意义】光伏领域是我国近十年来重点发展的新能源领域。涉案专利解决了光伏逆变器这一细分市场中带电插拔可行性与端子、主板工作稳定性之间难以共存的困境,该技术在光伏领域拥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面对具有巨大市场价值的创新技术成果,依法加大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是知识产权司法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的重要体现。在本案中,法院积极运用当事人提供的来源于证券交易平台披露的相关数据,以及行业平均利润,并考虑到侵权行为的规模较大、涉及区域较广,不拘泥于法定赔偿的上限,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依法加大赔偿力度。该裁判结果彰显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提升中的“头雁效应”,彰显了法院全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为该行业技术的持续创新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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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2
                             海外专利有什么用海外专利的作用:可以防止专利技术在他国被侵权;避免企业自身侵权;防止专利诉讼纠纷;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要求;提升企业的国际品牌形象,等等。   (1) 可以防止专利技术在他国被侵权 由于专利保护具有地域性,专利技术要想在他国得到保护,必须在相应国家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 (2) 避免企业自身侵权 企业产品有出口,将可能面临侵犯他国专利权的风险,因此,为了避免发生侵权,可以在出口之前在相应国家提出国际专利申请。 (3) 防止专利诉讼纠纷 避免专利诉讼造成的损失。 (4) 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要求 企业若想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脱颖而出,拥有一定数量的国际专利,并以此作为谈判和诉讼筹码是一个必然选择。 (5) 提升企业的国际品牌形象 申请了专利,在进行市场推广和广告宣传的时候明显具有更强的优势,面对自己的代理商和客户也具有更足的底气,敢于以更高的价格销售自己的产品,理直气壮地证明自己的产品具有更高的技术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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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2
    海外专利布局有多重要?中国企业在进军国际市场时,曾有相当一部分被专利挡在了市场之外,或陷入海外专利诉讼案,遭遇跨国企业的专利围剿。以智能手机为例,华为、小米、OPPO等各大品牌在加速扩展海外市场时,几乎每一家都遭遇了海外“拦路虎”——专利侵权。在海外市场做好知识产权和专利布局,不仅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是捍卫自身的必备武器。为什么要重视海外专利布局? 2002年,华为被美国思科起诉,长达77页的起诉书中,被指控内容几乎涵盖了知识产权诉讼的所有领域。此后,华为开始痛定思痛,重视知识产权的投入,于是有了多年来全球PCT(专利合作协定)申请量位居行业前列的闪光成绩。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国际专利申请年报,在2018年WIPO收到的国际专利申请中,华为公司提交的专利申请最多,达到5405项。然而,即便是在今天的中国,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仍像是被遗忘在角落的“金子”,未能被企业家普遍重视。往往到了被起诉时,企业才会慌慌张张地给予重视。在知识产权保护严格的环境下,如果企业不重视专利,这一问题迟早会成为企业的阿喀琉斯之踵。一旦遭遇海外专利诉讼,不仅耗时费力,还有可能背上巨额赔偿。因此,中国企业,尤其是科技企业在走向国际化的进程中,需要在全球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以防止其他企业抄袭并从中获利。这对于任何想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如何提交海外专利申请? 保护企业在海外的知识产权,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的技术方案,确保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能够覆盖自己的产品与技术;其次,专利要尽可能布局到相应的市场,在国际市场有潜力的,一定要进入相应的国家,而不能只在中国申请。否则一旦专利公开后,出现问题便无法补救。提交海外专利申请,需要在产品进入的每个国家提交申请,进行注册。很多情况下,需要使用当地国家的官方语言。为保护知识产权而提交的申请往往涉及许多文件,这些文件必须严格遵守每个国家的法律规定。通常,这些要求包括证明材料和登记文件,含有一些相关专业术语,所用语言要尽可能准确,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提交。为什么需要高质量的翻译?可以说,知识产权海外布局的起始,源自语言的互通互融,而高质量的翻译可以为企业在国外进行专利布局和保护提供更有利的支持。首先,高质量的翻译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征,明确限定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不扩大、缩小、扭曲发明创造的实质性内容范围,否则一篇存在明显错误、甚至面目全非的译文,很可能不成立、不再具备创新点、不再能代表申请人的竞争优势,对申请人将毫无保护的必要,从而导致申请人失去独占某个技术的机会。其次,以符合专利法及相关规定的语言来翻译专利申请,可以避免后续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中发出补正和修改通知,既节约不必要的成本,也加快了审查进程。只有专业的语言服务供应商,才能在翻译中发现原申请文件的问题,提醒申请人去修改完善原申请文件,以便更容易获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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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2
    海外商标专利在意大利,商标如何注册?作为欧盟第四大经济体,意大利也是我国在欧盟的重要经贸合作伙伴。在近几年,为来吸引外资来改善国内的经济,意大利政府采取多项优惠政策以吸引投资者赴意投资。而我国,很多企业在看到意大利对外资的友善态度后,开始将对外投资的目光对准意大利,而在投资意大利前,每个投资企业都应该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而意大利商标注册,作为可以保障知识产权在意大利的权益的方法之一,在准备工作中,非常重要。那么在意大利,商标如何注册呢?随着明途知产来了解一下吧。意大利商标注册途径1.逐一国家注册:在意大利当地的商标主管机构申请注册;2.欧盟商标注册:意大利作为欧盟的创始成员国,经欧盟所认证的商标,是可以在意大利受到保护的。3.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意大利作为《马德里协议》与《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可以通过上面的规定,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注册;意大利商标申请所需资料1.商标图样:电子形式提交时,其图样格式为jpg,图样文件大小应小于200KB,且图形像素介于“400×400”-“1500×1500”之间;纸质形式提交时,申请图案尺寸,介于5X5厘米至10X10厘米之间;不管以哪种形式提交,都需要保障图样的清晰度;2.主体资格证明:个人名义申请意大利商标,需准备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公司名义申请,需准备申请人所属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意大利商标申请书:需包含申请人名称、国籍、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且还需列出注册商标的商品/服务类别说明;4.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人若有要求优先权,需准备;5.商标申请委托书:申请人若有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意大利商标,需准备。意大利商标注册所需流程概述商标查询(非法定流程)——提交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驳回复审(非必要流程)——公告——异议答辩(非必要流程)——核准注册非法定流程:不是法律所规定的流程;非必要流程:不一定会经历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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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2
    国外专利申请的条件有哪些只要专利具备新颖性就可以申请。一、申请国外专利的程序1、必须首先或同时在中国申请专利;2、委托有涉外代理权的代理机构代理,3、提供相关资料。二、申请外国专利的途径选择申请外国专利有两种途径;l、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直接申请国外专利中国是巴黎公约组织成员国,对于中国申请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后,可以利用巴黎公约规定的可享受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的“优先权原则”,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对于外观设计申请在,直接向国外申请专利。在超过优先权期限之后,如果原申请尚末公开,仍可申请外国专利,但此时不再享有优先权。 2、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中国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利用此途径,可以实现“一国申请,多国有效”。此途径分为国际阶段与国家阶段。国际申请阶段,中国申请人可以以中文提交申请,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指定此申请有效的国家(指定国)。国家阶段即为在国际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相比,PCT申请可以将进入外国的时间推迟缴纳外国阶段的费用也相应推迟,很显然,其被审批的时间也会相应推迟。三、申请人应准备的文件※申请信息明细表(由代理机构提供样本),写明申请的项目、申请人信息、欲申请的国家及递交的期限等;※在先申请(如果有)的相关材料,包括请求书、受理通知书、原专利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附图);※优先权证明文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现有技术资料(如果有)另外,还有委托书或小企业声明等文件需由申请人签署,将视具体情况签署相应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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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2
    国外专利技术获得国内保护的三个途径 “ 国外专利技术获得国内保护的三个途径:1.直接途径;2.巴黎公约途径;3.PCT途径” 01— 直接途径 要求:1.申请人是本国人:专利申请文件2.申请人是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专利申请文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营业所)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可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经常居所)3.申请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国籍、注册地是否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1)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无需审查)(2)申请人所属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 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3)申请人所属国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时审查,审查该国法律中是否订有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若没有明文规定则要求申请人提交其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和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申请人所属国意思是:申请人是个人的,以国籍或者经常居所来确定;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注册地来确定 02—巴黎公约途径要求:在直接途径的基础上,要求外国优先权。1.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2.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在先申请的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专利局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从该受理机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3.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提出的,或者是对该成员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4.来自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要求优先权的申请,该国应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且申请人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或者申请人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的国民或者居民。03—PCT途径1.确定了国际申请日的国际申请并指定了中国2.申请人在国际阶段要求了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而且在进入国家阶段时该优先权要求继续有效的,视为提出了书面声明。3.申请人已向受理局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向受理局提出制作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要求,专利局不得要求申请人本人提供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该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由专利局请求国际局提供。4.申请人资格和优先权满足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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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2
    国外的专利在国内还能申请吗?  如果是发明专利,那是不可以再申请了。  如果是实用新型,改进点技术,还是可以申请的。专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具有与其他财产不同的特点。排他性也即独占性。它是指在一定时间(专利权有效期内)和区域(法律管辖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否则属于侵权行为。区域性区域性是指专利权是一种有区域范围限制的权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辖区域内有效。除了在有些情况下,依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以及个别国家承认另一国批准的专利权有效以外,技术发明在哪个国家申请专利,就由哪个国家授予专利权,而且只在专利授予国的范围内有效,而对其他国家则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他国家不承担任何保护义务。但是,同一发明可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后其发明便可以在所有申请国获得法律保护。时间性时间性是指专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有效。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结束以后,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一般不能续展。发明便随着保护期限的结束而成为社会公有的财富,其他人便可以自由地使用该发明来创造产品。专利受法律保护的期限的长短由有关国家的专利法或有关国际公约规定。世界各国的专利法对专利的保护期限规定不一。(知识产权协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专利“保护的有效期应不少于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的第二十年年终”。  不受法律保护的,区域性是指专利权是一种有区域范围限制的权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辖区域内有效。除了在有些情况下,依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以及个别国家承认另一国批准的专利权有效以外,技术发明在哪个国家申请专利,就由哪个国家授予专利权,而且只在专利授予国的范围内有效,而对其他国家则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他国家不承担任何保护义务。但是,同一发明可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后其发明便可以在所有申请国获得法律保护。专利具有地域性。也就说在哪国申请专利一般只能在哪国具有专利权(除国家之间有条约的)中国授权专利,只能在中国受到保护;如果在外国申请专利时间晚于中国专利公开的时间或产品上市的时间,一般是不能一样的方案申请专利的。不受保护,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区域性是指专利权是一种有区域范围限制的权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辖区域内有效。除了在有些情况下,依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以及个别国家承认另一国批准的专利权有效以外,技术发明在哪个国家申请专利,就由哪个国家授予专利权,而且只在专利授予国的范围内有效,而对其他国家则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他国家不承担任何保护义务。但是,同一发明可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后其发明便可以在所有申请国获得法律保护。国外授权了的专利,还能在国内申请吗?他们没在国内申请 - : 不可以.一楼说的不能要求优先权不是绝对的,因为理论上从受理到授权可能在12个月完成.不能在国外申请的根本原因是,国内授权就意味着已经公开,因此在你申请国外专利之前这个技术已经公开,那么就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当然不能再申请发明专利了.即使受理,一般也不会授权.在国外已申请的专利,在中国还能申请么? - : 在中国依然可以申请中国专利,但因注意以下情况:1、已单独申请中国以外的某个国家的专利,且外国申请日距中国申请日在12个月以内,可以以外国申请日为优先权日在中国申请专利.2、已单独申请中国以外的某个国家的专利,且外国申请...国外的专利在国内还能申请吗? - : 不受法律保护的,专利是有地域性的,在国内申请的专利只是在国内受到保护,国外是不受到保护的,你想在其他国家的专利的保护的话,只能在那个国家再申请专利的国外申请的专利,国内还用再申请吗?: 需要的,专利的保护范围一般都是本国的.专利权是具有地域性的,每个国家的专利系统都是独立的.如果专利技术想要在国内也得到保护,是需要申请国内专利.专利的相关规定如下: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国外已有的专利在国内可以申请吗 - : 可以的,这个我们江苏才标网可以帮你办理产品在国外专利已经被申请,那在国内还可以申请吗 - : 可以申请,但是会被驳回.专利法规定,在先申请的专利或者是已经公开的技术、期刊等,都认为是现有技术,而且这个检索范围是世界范围.如果相同的技术已经在国外申请,那么在国内申请相同的技术,有很大概率会因为新颖性的问题被驳回.在国外已经存在很久的专利,还能在国内注册么? - : 严格地说是这样的.因为我国的专利新颖性是绝对新颖性,审查范围是全世界,不仅仅是国内.所以该项目已经丧失了新颖性.但是实际操作中却往往还能授权,原因很多,比如他申请的是外观或者实用新型,这两种专利不需要查新检索,所以还是能授权给他.如果公众不同意,只能通过无效程序来撤消该专利权.另外,在国外运做了很多年却并没有出版物公开,只是使用公开,而且仅限于国外,这种情况不影响新颖性的判断,所以还是能够授权.技术在国外已经申请专利,在国内还可以申请么: 因为已经在国外申请了,那在新颖性方面就没有了,所以你不能在国内申请专利了.但是如果这个技术在国内没有被同一个人申请专利,你可以直接免费使用,不用担心侵权的问题产品在国外有专利了 进入中国还能再申请专利吗 - : 打个比方吧,你在中国申请了专利,在你受理通知书下来的12到16个月内必须到国外申请这个专利,过了这个时效,你这个专利就不能再国外申请了.国外到中国来申请专利是一样的. 也就是说,你在拿到专利证书的时候就已经不能再别国申请这个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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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2
    国外的专利如何在国内受到保护导读如果在国外获得的专利没有申请国际专利,且没有在中国境内申请专利,因为两国使用的法律不同,并且国=国情不同,则肯定是不受中国专利法保护的;所以还是得向中国有关部门进行申请,那么国外的专利如何在国内受到保护?阅读完以下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国外的专利如何在国内受到保护  如果申请开始不到12个月可以在中国要求优先权的前提下再提专利申请,获得中国专利权后方可保护。如果是产品又错过了上述期限,可以在中国再申请与产品相关的外围专利,这样可以通过外围专利绑定保护核心技术。  二、国外专利申请程序  专利国际申请中国单位或个人提出国际申请的,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或者向中国专利局声明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然后可通过下面两种方式之一提出申请。  1、首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国家专利申请,然后在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再提出国际申请:  2、国务院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专利局不接受申请人直接提交国际申请。中国专利局PCT处负责受理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国际申请。中国专利局在全国各地设立的代办处不受理国际申请。  中国国民或居民也可以直接向WITO的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提交国际申请文件可以通过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向中国专利局PCT处面交、挂号邮寄或传真提交,通过传真提交的应当在传真之日起14天内通过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将原件送达中国专利局PCT处,否则传真视为未收到。中国专利局以实际收到符合受理条件的国际申请文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  通过传真提交的,只要传真件符合受理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原件送达的,以传真日为国际申请日。  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允许申请人在提交日起的30天内补正,并以补正符合受理条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提出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国际申请日起1个月内缴纳传送费、检索费和国际费(包括基本费和指定费)。其中指定费既可以按上述期限,也可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缴纳。  三、专利申请要求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需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法》所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又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国外的专利如何在国内受到保护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国外的专利如何在国内受到保护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申请开始不到12个月可以在中国要求优先权的前提下再提专利申请,获得中国专利权后方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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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2
    国际专利申请有哪些法律规定具体法律规定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受理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并指定中国的专利国际申请(以下简称国际申请)进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阶段(以下称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条件和程序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专利法及本细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第一百零二条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该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第一百零三条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第一百零四条 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以中文提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写明国际申请号和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二)缴纳本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宽限费;(三)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四)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的记录一致;国际申请中未写明发明人的,在上述声明中写明发明人的姓名;(五)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和摘要附图副本,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和摘要附图副本;(六)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七)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附加费。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以下简称进入日),并通知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但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 国际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在中国的效力终止:(一)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或者国际申请对中国的指定被撤回的;(二)申请人未在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按照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三)申请人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但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的,不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的,不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一百零六条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作过修改,申请人要求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的,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译文。在该期间内未提交中文译文的,对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考虑。第一百零七条 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过声明的,申请人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未予说明或者期满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对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已作出说明的,视为已经满足了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记载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的文件以及在该文件中的具体记载位置。申请人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说明书中已记载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但是没有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的,应当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生物材料视为未提交保藏。申请人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视为在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第一百零九条 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申请人应当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第一百一十条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该优先权要求继续有效的,视为已经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不需要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申请人期满未补交的,其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前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除应当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外,还应当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出请求。国际局尚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第一百一十二条 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适用本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申请人发现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中的文字的中文译文存在错误的,可以在下列规定期限内依照原始国际申请文本提出改正:(一)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前;(二)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改正译文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规定的译文改正费。申请人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书的要求改正译文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办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手续;期满未办理规定手续的,该申请视为撤回。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应当公布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由国际局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际公布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际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之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国际申请,专利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公布是指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布。第一百一十五条 国际申请包含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分案申请。在国际阶段,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认为国际申请不符合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单一性要求时,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附加费,导致国际申请某些部分未经国际检索或者未经国际初步审查,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要求将所述部分作为审查基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发明单一性的判断正确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单一性恢复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国际申请中未经检索或者未经国际初步审查的部分视为撤回。第一百一十六条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有关国际单位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请求国际局将国际申请档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并在该期限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手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国际局传送的文件后,对国际单位作出的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复查。第一百一十七条 基于国际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由于译文错误,致使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保护范围超出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依据原文限制后的保护范围为准;致使保护范围小于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授权时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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