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企业: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和经营收入来源的企业。
软件产品评估:依据《江苏省软件企业/产品评估规范》和我国软件产品管理要求,对软件产品的符合性评价。
软件企业评估:依据《江苏省软件企业/产品评估规范》,对软件企业的符合性评价。
二、认定双软的优势
1、资质
■可以此表明企业具备软件企业资质的一项证明;可作为在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在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时企业向其提供项目绩效时的一项证明;
■可作为企业进行投标时软件企业/产品资质的一项证明
2、税务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3、相应资质奖励
部分地区对软件产品、软件企业有直接奖励。申请省规划布局内重点企业(10万以上奖励)、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30万以上奖励)的基础。
三、软件产品的认定条件、标准
(1)软件企业自主研发,具有该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
(2)软件产品经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软件检测机构,依据GB/T 16260.1和GB/T 25000.51标准检测合格,并出具合格报告;
四、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标准(软件产品受理后,才可申请软企)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了企业法人的企业;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6%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